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和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》,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市高院)决定由市高院统一编制北京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,于2007年7月开始第一批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工作,并出台了具体的评审条件和评分标准。
经过高院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遵循公开、公平、科学、择优的原则,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入库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严格的封闭评审,后在《北京日报》和高院网站对初审名册公示。于2007年9月25日将审定的北京市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(第一批)予以公布,本所成功入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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