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6月18日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以色列丹帕公司(Danpal)诉中山市珀丽优板材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,作出一审民事判决,该判决认定珀丽优公司的产品不构成专利侵权,驳回了丹帕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丹帕公司是一家注册于以色列的跨国公司,其在阳光板的生产安装领域处于领先的国际地位。2009年11月,该公司主张珀丽优公司的产品对其持有的专利构成侵权,遂委托国内一家知名的专利事务所诉至北京法院。
本所知识产权业务领域两位专业人员吴晨、徐敏律师接手该案后,与珀丽优公司进行了全面沟通,了解涉案产品的研发、生产和销售各个环节,分析产品的外观和技术参数,制定了案件的全面应对策略。在历时半年多后,最终取得了本案一审的全面胜利。